Is there a serious risk that EB-5 will expire September 30, 2016?
金百德 (Jim Butler) 律师和环球酒店专业律师团队
16 August 2016
2016年8月16日
EB-5法案会在2016年9月30日失效吗?
当国会开会期间,任何事情都可能发生。但是在与我们交谈的所有专家中,没有一个人认为 EB-5 将会失效。
正如下面要讨论的,EB-5法案的某些关键的区域中心条款,将在2016年9月30日 “日落西山”(译者注:即到期失效)。为了争取区域中心政策延期,国会已经有不少议员提出了对 EB-5 法案进行修改的议案。
人们对国会的 “展期” 不该有过高期望。但整个行业预计 EB-5 法案将得到重新授权并保持原有的活力。不同的提案都有不同的关注点,但是我们预计可以最终看到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
鉴于国会可能很快行动起来,开发商应该立即启动EB-5融资吗?是的!
当EB-5改革立法悬而未决之时,一些开发商对EB-5融资按兵不动,直到尘埃落定。
想利用EB-5资金的开发商现在该出手了。
许多人预期国会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行动。另一些人考虑到 “大选年” 的混乱,就像去年造成预算僵局那样,国会可能 “将罐子继续往前踢”,使用一个或多个临时决议将EB-5法案延期。
我们认为,“静观待变” 对于许多开发商是错误的选择 —- 特别是对那些其工程已经万事俱备的开发商,更不应该等待。理由如下:
- 小成本。用较小的代价就可做一个相对全面的EB-5评估 —- 如用于评估获得 EB-5 融资的可能性、确定区域中心资金资源、甚至谈判初始条件清单等。尽早完成这些初始工作,将给项目带来极大利益。
- 站在潮流前端。 如果你有一个只待开工的建设项目,你需要在新一波EB-5项目出现之时,站在市场的最前沿,从而能够第一时间向投资移民推荐自己的项目。你需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的区域中心并与之签约,以获得最优化的规模、时间表,从而锁定EB-5项目的资金。
- 避免拥堵。 先到者将获得最好的贷款方和条款。顶尖的区域中心具有良好的吸引力。但是我们预计,最终的EB-5立法出台后,它们会很快被一抢而光。随着成百上千的开发商蜂拥而来,EB-5融资之路将拥挤不堪。
把美国节假日和中国的春节都考虑进去,现在启动EB-5融资,意味着你可以比那些持“静观待变策略”的人们早几个月锁定你的EB-5资金。
我们认为,“静观待变” 对于许多开发商是错误的选择 —- 特别是对那些只待开工的开发商。
现在是你评估正确策略的时候吗?
我们在帮助开发商客户进行EB-5融资方面有大量的实践经验。至今,我们杰美百明律师事务所的EB-5融资团队已经给客户完成了10亿美元的EB-5项目。在这其中,有7亿美元的资金来源是我们用自己的行业人脉为客户找寻到的。
如果你愿意让我们帮助评估你的项目是否适合EB-5,或者你决策,请给我们打电话。我们对于初次的咨询讨论,提供免费服务。
金百德 (Jim Butler) 律师, 电话:01-310-201-3526, 邮箱:jbutler@jmbm.com
David Sudeck, +1-310-201-3518 or dsudeck@jmbm.com
David Sudeck 律师,电话:01-310-201-3518,邮箱:dsudeck@jmbm.com
EB-5入门及其改革的关键事项
什么是EB-5投资移民签证法案
EB-5投资移民签证法案给有资格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绿卡)的 “快速通道”。其资格包括至少对一个美国公司或项目投资50万美元,至少为美国公民创造出10个新的永久性的工作岗位,并完成移民签证的手续。
区域中心
除了长期的EB-5立法,一个有关区域中心(缩写为RCs)的指导性法案于1992年施行。尽管它从来没有过期,但区域中心的条款需要在相对短的时间之内(例如,1年到5年)进行更新。现行有效的有关区域中心法案,将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
在去年九月区域中心条款到期之前,参众两院的两党代表共同与行业领袖提出立法议案,达成内部广泛一致的意见,即对与EB-5法案相关的事项进行全面改革。但是到了决议的最后时刻,国会否决了进行综合改革的议案,转而决定对现行法案(不经修改)延期12个月(至2016年9月30日)。
现在 “日落” 的期限再次迫在眉睫,许多EB-5的内部人士正在与国会并肩作战,以便为EB-5有关事宜找到长期的解决方案。
在与我们交谈的所有专家中,没有一个人认为EB-5将会失效。
部分EB-5修正案
尽管回顾去年的立法修正案可以帮助我们描绘出一个“全景图”,但今年的政治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特别是大选年的动态。现在预测什么样的方案或提案能够成功还为时过早。但人们还是普遍认为,立法内部人士会达成一个可操作的解决方案。部分重要的提案列举如下:
杰美百明律师所的EB-5专业融资团队密切关注这些发展动向,你可以从我们这里获得最新消息。
- 重新授权的效期有多长?将近25年以来,指导法案是否显示了足够的成果使其能够成为长期的法案?为什么它成为了每年一次的政治足球?为什么它需要被年年续签?
- 对EB-5投资移民签证申请人的要求是什么?现行最低投资额是50万美元,而且90%以上的投资移民签证申请人符合这个金额要求。只有10%的人使用了100万美元的级别。是否其中一个级别或者两个级别都应该提高(例如提高到 80万美元和 120万美元)?最低和最高两个级别的差额应该减少?
- 对最低投资级别的资格要求是什么?当前,只有项目位于目标就业区域即 “TEAs”(乡村和达到或者超过国家平均失业率的 150% 的高失业水平的区域)才具有最低投资50万美元的资格。而乡村是否应该更严格地定义?是否国家标准应该强制替代了各个州的失业率而作为认定 TEA 的标准?
- 如何计算创造新工作岗位的数量?为获得EB-5签证,每个投资者必须达到最低投资额并且该投资必须创造出起码十个新的长期性工作岗位。计算直接雇员确实是容易的 — 他们具有W-2。但是其他的如何计算?建筑工程的工作?间接的和衍生的工作(非直接雇佣或者非 W-2 雇员,但是其服务于项目。例如,酒店外面为酒店服务的洗衣房、为建筑服务的窗户清洁工、项目内的饭店和零售商店的工作人员)?当前,如果使用美国移民局批准制订的四个表格之一的时候,间接和衍生的工作岗位被包括在工作计数之内。这种方式是否应该改变?对计算工作岗位的条件是否需要改变?
- 法案允许的签证数量是多少?如何计算?当前每年1万个签证是合适的数量吗?或者应该增加?是否在所允许的签证数量中(10,000 个或者将来修改的任何数字)仅将投资者本人计算进去,还是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历年未使用的EB-5 配额是否应该积攒起来使用,还是在其他所有移民类型的就业者之间分配?
- 是否应该解决有关 “超龄出局” 的问题?因为较长的排期— 等待美国移民局处理签证可达数年,所以有些申请人的孩子在此期间超过了年龄,而被排除在EB-5的受益人之外。这样做合适吗?
- 区域中心是否应该缴纳年费?区域中心是否应该缴纳年费以维持其资质?年费是应该是 25,000美元,还是 50,000美元或其他金额?我们是否打算阻碍那些消极的区域中心或者那些只是 “买了特许执照” 进行投机而并不打算使用它实现申请目的的区域中心?如果有年费,应该用在哪?
- 是否应该有更多来自联邦政府的监督?有关这方面的提案包括强化报告制度、监管和联邦政府机构参与程度,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国家安全局和国土安全局。这些提案一般还包括对违规者的民事和刑事处罚。EB-5行业里没有人喜欢舞弊和恐怖袭击。但是这里是否糟糕到得要引起公众的关注?现行的法律不胜任吗?这样是否控制过度了?
上述有关 EB-5 的8个方面是值得探讨的,而且实际上已经被讨论了一些时间了(详见我们2015年12月8日的博客,关于最可能在2016年生效的修改)。
现在我们应该做什么?
我们可能不知道有关EB-5法案修改的所有的细节,但是每个实际上参与了EB-5的人,对EB-5将会生气勃勃地延续下去,非常有信心。EB-5是一个重要的并经验证可创造新的美国工作岗位的新型融资渠道。
那些打算利用EB-5融资的开发商应该现在就出手了(起码着手评估)。